技术转让,就是某一主体将其所有或者掌握的技术让与另一主体使用的行为。技术转让是技术成果进入经济领域,实现技术成果商品化的重要方式。1985年5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开放了我国的技术市场,其目的在于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合同法为保障科技科技成果转让有法可依,对技术转让合同作了明确规定。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转让特定和现有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技术秘密使用权和转让权为内容,不包括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传授不涉及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是指实施专利的期限、实施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地区和方式。但是,技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不得以合同条款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包括一是不得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二是不得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技术,或者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同的方式充分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 技术转让合同的内容复杂,涉及转让技术的范围、转让的对象、受让人使用转让技术的方式和范围、技术的保密、使用费的支付以及对使用技术产生的新的技术成果的归属等,技术转让合同涉及专利的,还要明确专利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因此,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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